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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九道水国家森林公园旅游风情小镇景区项目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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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道水国家森林公园旅游风情小镇景区项目开发合同

编号:旅游景区项目开发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 1 页,共 6 页 甲方: 乙方: 为将旅游景区建设成为集休闲、居家、养生、养老于一体的旅游景区,加快发展旅游经济。 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乙方作为投资主体,实施九道水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及旅游景区旅游小镇景区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本着“先发展景区,再发展小城镇”。 第二条 甲方将本合同规定的旅游开发区移交给乙方,用于旅游项目开发的湖上水利设施建设;环湖道路及休闲栈道建设;建设环湖星级酒店和文化娱乐等固定设施建设;(四)3至5平方公里旅游型小镇开发建设;四连天坑、七彩永和洞、马湾洞峡谷开发建设;第三条 本合同中的旅游开发特许经营权是:在项目规划范围内,乙方享有旅游开发区的特许经营权,包括旅游景点和旅游配套设施。第四条甲方乙方在旅游开发范围内进行综合开发和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甲方提供1:500地形测量图; 乙方负责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九道水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旅游小镇、七彩永和洞、四连天》《坑川洞、马湾洞峡谷》等详细建设方案报甲方审批根据详细规划九道水国家森林公园旅游风情小镇景区项目开发合同,开展旅游综合开发。 第六条 乙方预计总投资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分三期建设。 时间限制是每年。 高速公路通车前,将根据市场情况逐步加大投资。 高速公路通车后,每年至少投资1亿元,并将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实施情况报甲方备案。 第七条 项目用地及地价 1、核心区位于九道水湖及其周边地区,规划面积约平方公里。 以租赁(或合作)方式取得土地; 核心区永久性固定建筑(酒店、住宅))以定点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地价按每亩1万元确定。 2、旅游小镇位于祥场镇入口前,规划面积约平方公里。 土地通过土地流转取得。 土地价格按照甲方土地成本价(年底前的当期成本)转给乙方。土地价格按每亩10000元确定。年底后费用按实际成本计算,但须遵守国家征地、出让政策规定,年底前土地出让金增幅不得超过每亩1万元的30%,超出部分由甲方退还给甲方B以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的形式)第8条

项目管理方式 1、森林公园核心区采取租赁(或合作)经营方式,期限一年。 具体管理办法由乙方与甲方森林经营方另行签订。 2、七彩永和洞、四连天坑隧道、妈湾洞峡谷由乙方单独开发运营。 开发建设期间,甲方依法免征相关税费。 乙方仅在正式运营时向甲方缴纳相关税费。 3、核心区、魅力小镇土地出让期限为年。 开发建设期间,甲方免收乙方建设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项目开发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项目规划方案获批后,将在6个月内开始实施。 合同签订后10天内,乙方将1000万元存入双方联名账户,作为项目保证金。 (项目正式启动后旅游景区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保证金将根据乙方正安投资项目支出使用)。 第十条 乙方可以设立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集团公司管辖下的个别子项目可由其子公司运营。 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 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从合作中获取利润(或租金)。 2、甲方有权依法依规对经营区域进行管理。 3、甲方有权免费进入景区开展公益活动和政务活动。 4、甲方负责根据乙方制定的项目计划,对规划范围内的农用地和国有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进行调整,并确保其变更为国有林地。依法拥有符合项目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 出让土地时,保证每年提供上级下达的县任务指标的60%(即500亩),以满足乙方项目用地需求(直至满足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为止) 。

5、甲方应提供七彩永和洞、四连天坑、妈湾洞峡谷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乙方实施旅游开发的依据。 6、甲方有权监督乙方项目的实施。 7、甲方负责建设安昌至游客迎宾大道(森林大道)的二级道路,并负责按照魅力小镇的要求对乡村老街道房屋外立面进行改造。 8 甲方负责将乡镇更名为九岛水乡,以利于项目品牌建设,提升森林公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项目开发、运营期间享有投资、开发、运营的收益权和管理权。 2、乙方在项目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包括星级酒店、房产)在约定期限内具有合法产权。 3、乙方负责该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和建设。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七彩永和洞、四连天坑隧道、妈湾洞峡谷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规划设计和旅游开发。 第4页,共6页 4、乙方有权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根据市场需求和理念更新,对已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乙方将对规划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报甲方同意。 5、乙方有权在甲方所在地设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并依法纳税。 6、乙方在

开发建设期间,加强景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7、乙方五年内将九道水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建成4A级景区。 第十三条 甲方负责供电部门根据乙方要求的用电量向乙方指定的景区安装供电线路和变压器。供电线路和变压器费用乙方不承担安装在指定景区前端。 电力支付电费。 第十四条 甲方负责协调通讯部门开通景区内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交通部门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缴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未缴纳的,乙方不再缴纳费用。 第十五条 根据乙方用水需求,甲方负责供水部门安装各景区供水管道,并在乡镇设立供水灌溉站、水厂,满足乙方项目用水需求。 乙方按用水量缴纳水费。 第十六条 乙方在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期间,享受省、市、县给予的外商投资、国家西部大开发、省、市旅游投资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甲、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金额的出资。本合同第六条规定,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超出限额的。 若在约定期限内6个月内仍未动工开发,乙方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支付的定金应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甲方原因除外),甲方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2、乙方违反甲方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让景区主要开发项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未根据乙方项目规划方案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伴游,影响乙方建设进度,造成损失。 乙方有权停止投资并要求甲方赔偿。 第5页,共6页 5、甲方未能保证每年将县内国有建设用地%(或亩)供应给乙方,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停止投资并要求甲方赔偿。 6、如甲方未能保证在2019年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平方公里国有建设用地用于风情小镇开发建设,乙方有权减少投资规模并造成损失。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停止投资并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七、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乙方有权停止投资并要求甲方赔偿。 。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此期间的投资由乙方办理。乙方必须保证已形成的固定资产完好。 第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乙方要求继续经营的,应在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与乙方续签合同; 若乙方要求延期申请,双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第6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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